关于买卖合同【荐】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买卖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关于买卖合同1需方:签订时间:20140409 供方: 签订地点:北京 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
二、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1、供方保证所供应产品符合双方约定或相关国家标准,以高标准为先;供
方所供标的物必须满足需方的质量要求及使用要求。2、产品应附有生产厂家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并按实行质量三包。保质期为 1年。3、供方保证其提供的产品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性能。
三、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期限:按本合同第二条由需方组织验收,提出异议期限为30 天。
四、本合同所定标的物因验收不合格或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供方负责无条件更换或修复,发生的
一切费用全部由供方承担。
五、交货地点:□公司厂区物资供应部 / □ 上海市(□火车站/□汽车站),由需方自行负责提取,
或甲方指定地点。
六、运输方式及费用:供方负责将货物运输至交货地点,由供方决定运输方式,交货前的所有的运输
费用以及运输风险由供方承担。(可以快递)
七、标的物所有权自需方收到标的物并验收合格后在验收单上签字时转移;标的物风险随所有权一并
转移。
八、付款方式:产品经需方验收合格后,需方应在约定时间内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商业汇票的方法付清
费用,供方应向需方开具17%增值税发票。
九、合同生效: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使用传真方式签订的`,生效期以首先签字盖章的一方
收到对方签字盖章的传真合同为准。
十、合同有效期: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时止。
十一、 价格变动因素:双方遵照合同约定执行的,概不考虑物价变动因素。如供方有迟延交付货物
或其他违约行为的,价格上涨的执行原价,价格下降的执行下降后的价格。如需方有迟延付款或其他违约行为的,价格上涨的执行上涨后的价格,价格下降的执行原价。(此条仅作参考选用) 十二、 违约责任:□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本合同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连续履
行时,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本合同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违约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应赔偿守约方合同价金的3 倍作为违约金。
十三、 争议解决办法:双方平等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的,向合同签订地(需方)所在人民法院
起诉。
十四、 本合同一式2 份,需方执 1 份,供方执 1 份。盖章生效。
甲方:
代表签字:盖章
日期:20xx年 4 月 09 日
乙方: 代表签字:盖章
日期:20xx年 4月
日
关于买卖合同2合同编号:HBSY-QCGYC-20xx-MM-
买 卖 合 同
(机电设备类)
合同名称:购买工作站采购合同
(物探研究院11451200)
买方: 华北石油管理局器材供应处 卖方:华北石油通信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工行华油支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华北石油分行
账号:0408004009221006977 账号:13001699808050509494
联系电话: 0317-2722874 联系电话: 0317-2700470
订立地点: 河北省任丘市(县)
订立日期: 20xx年 月 日
买方(甲方):法定地址: 河北省任丘市会战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何桂鑫 联系人: 黄卫兵
卖方(乙方):法定地址: 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蒋 辉 联系人: 孙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标的物(详细描述)
1.1 品名: 工作站
1.2 规格型号: T7500 至强x5675 3.06GHz
1.3 产地: 北京
1.4 制造商: “DELL”品牌
2 数量
2.1 数量: 5台
2.2 供货内容:(见合同附表) 。
3 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3.1 质量要求: GB/T9813-20xx
3.2 技术及设计制造标准:(详见GB/T9813-20xx)。
4 价款和支付
4.1 合同价款:
小写: ¥865215.00元
大写: 捌拾陆万伍仟贰佰壹拾伍元整
4.2合同价款包含: 17%增值税、运费等分项价款
4.3 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货到经指导安装、调试和运行验收合格并买方出具
验收报告后,按买方财务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合同金额的100%的货款。5 交付
5.1 交付方式: 卖方送货
5.2 交付时间和内容:20xx年12月31日前到货
5.3 交付地点: 华北油田公司物探研究院指定地点。
5.4 卖方应提供的单证和资料: 产品合格证、产品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相关材料。
6 包装
6.1 包装标准: 产品包装符合《产品包装标识标注规定》及相关规定。
6.2 包装物及标识的具体要求: 产品包装符合《产品包装标识标注规定》
6.3 包装费用由卖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6.4 包装不符合标准或约定,造成货物毁损灭失或其他后果的,由卖方承担相应责任。
7 运输
7.1 运输方式:汽车运输
发货地点:任丘到达地点:华北油田公司物探研究院指定地点
收货人: 王庆斌
7.2 运费及相关费用承担: 运费及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标的额中
7.3 卖方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7.4 卖方按照约定将货物交运后,买方变更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8 验收与安装调试
……此处隐藏18433个字……蚀、损失和损害
八、产品质量保证
1卖方保证本合同产品符合双方确认的产品规格以及营业设计图样,在产品交付时随机附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2本合同中“商标电梯产品按GB7588-20_《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制造;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按GB16899-20_《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制造。
3由卖方负责安装的产品,在买方合理正常的保管和使用下,产品质量保修期为政府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的12个月,并且不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日期起的18个月。
4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令)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单位进行。买方或使用单位必须与卖方签订《产品安装合同》,由卖方负责产品的制造和安装质量。
5卖方与买方或卖方与产品使用单位签订了《产品安装合同》,因非卖方原因使得《产品安装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或终止履行的.,卖方将不承担产品安装验收和整机运行质量的责任。
6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对产品的缺陷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更换下的零部件所有权归卖方所有,由卖方统一回收。
7产品投入使用之前,买方应仔细阅读卖方随机提供的《用户使用指南》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令),并遵照执行。
8为使废旧印刷电路板不流入市场,进而切实保护用户利益,对所有电梯印刷电路板的更换必须以旧换新。
九、产品质量验收
1本合同产品规格详见双方确认的“产品规格表”(后附)。
2除卖方负责安装电梯产品之外,买方应在收到本合同产品后一周内将产品包装破损或数量短缺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索赔,并应当附有上述情况的有效证明,买方怠于提出索赔通知的,视为产品包装完好、数量准确,卖方不再负责补缺或更换。
3双方履行安装合同后,卖方按国家有关的验收技术标准进行最终质量验收,并另向买方出具产品安装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
十、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外,卖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交货,或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清货款的,违约方必须按逾期部分货款总额的每天万分之四的比例,向守约方支付逾期交货或逾期付款的误期损害赔偿金。上述误期损害赔偿金是违约方对此类违约应付的且可预见的唯一损害赔偿费,对该误期损害赔偿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应该继续履行的义务。
2除不可抗力外,卖方不能交货,或买方中途退货或被视作自动退货的,守约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不能交货部分或退货部分货款总额30%的违约金,守约方直接损失超过违约金部分,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追究。
十一、其它
1买方未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提取本合同产品的,卖方可免费保管30天,自第31天起,买方按如下价格向卖方支付仓储费:上海三菱的商标的电梯每台60元/天、日本三菱的商标的电梯每台120元/天,该仓储费在卖方发货前付清。在买方支付仓储费之后,产品质量保证期顺延。
2本合同产品的风险自交付之日起转移。但不论何种情况,买方在没有付清本合同项下全部货款而提取产品的,该产品的所有权仍归卖方所有,买方不可另行转让和处置。
3本合同价格不包括产品安装费,为遵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双方必须再签订《产品安装合同》,编号为AZ-1。
4本合同及附件中的选择项以“√”示选定,以“×”示否定,“产品规格表”以双方授权签署人的签字并加盖公章以示确认。
5本合同签订时,需要对合同条款增加和更改的,双方应在“另行约定事项”中约定,经双方授权签署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6本合同生效后,需要对原条款进行变更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合同修改书”,经双方单位盖章后生效。 7 “产品规格表”、“土建技术要求”、“营业设计图”、“委托代办运输、保险协议”、“另行约定事项”、“合同修改书”、“产品样本”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协议均为本合同之附件,属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8买方自行对本合同产品进行额外装潢的,装潢设计方案需经卖方技术部门确认。未经确认,擅自装潢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买方承担。
9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10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先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另行约定
关于买卖合同15供方: 编 号: 需方: 签订地点:
供需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供方向需方出售产品、需方向供方支付货款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 品种、数量、单价及金额:
二、合同金额:
1、总购货金额为:人民币 5868600 元,伍佰捌拾陆万捌仟陆佰元整;含产品金额、包装、装卸、运输、税费等全部费用。
2、最终合同金额以需方实际交付的货物总量结算。
三、付款方式及结算:
供方收到需方交付的每笔货物及相关发票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交付货款。
四、交货、包装及验收:
1、交货地点:供方指定仓库。
2、包装:供方应将产品按照产品特性采用新包装,并标明出货日期,保证产品不被水浸泡、不被污染等。 3、验收:需方收货前就产品的数量及重量进行清点,对于产品的颜色、质量等进行抽查。如发现颜色、质量等不符合约定,需方有权拒绝收货,需方应在三日内进行调换。
五、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对皮鞋的相关质量标准、需方提供的样品标准。 六、需方权利义务:
1、及时向供方下订单,说明所需的皮鞋种类、货号、数量等。 2、按照约定及时接货,如出现数量、质量等问题及时与供方沟通。
七、供方权利义务:
1、按照需方订单要求,按时按质足额提供产品。
2、保证产品本身质量,如发生数量、质量等问题,应及时给予调换、补货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八、违约责任:
1、如供方每迟延交货一天,应按当笔货款的2%按日支付违约金,需方有权从货款中直接扣减。
2、如因皮鞋质量存在问题,供货方应立即予以调换、补货等,并承担因此给需方造成的'包括运输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经济损失。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购货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十、其他约定事项:
1、双方每次供货可以传真等书面方式下订单,传真件视为原件,每个订 单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具体同等效力;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如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符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供方: 需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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